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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教育系统教职员工请假有关事项的通知 | |||||
作者:教育网 文章来源:人事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8 | |||||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现将教职员工请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产假、哺乳假 为了维护女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教职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现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员工的产假及待遇作如下规定: 1、产假: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3、女职工哺乳期待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的时间,每次30分钟。女教职员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女教职员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育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女教职员工产假由各学校领导凭婴儿出生证明予以准假。 二、病 假 为解决教职员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就教职员工请病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由学校领导凭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历以及实际情况予以批假,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由请假人写出请假条,经学校领导签出意见,由县局人事股派人带请假人到县级医院复检后,再由县局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3、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病假条一式三份,审批后学校、局人事股各存一份,一份送县财政局。 三、婚 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教职员工结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 3、婚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4、教职员工婚假由各学校领导凭结婚证予以准假。 四、丧 假 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教职员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4、教职员工丧假由各学校领导批假。 五、事 假 教职员工确因家庭有重大事情,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事假三天以内,由学校领导批假。 2、事假超过三天,由县局人事股核实情况后,由县局分管领导批假,超过七天,由县局局长批假。 3、事假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十五天,当年不能评先进、不能领取奖金。 4、事假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半年,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5、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病假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或按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6、事假超过三天的,事假条一式三份,审批后学校、局人事股各存一份,一份送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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