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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字体:
上饶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作者:教育网    文章来源: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9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金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由食品引起的一沙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者疾患人数1 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事故,及其他由食品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种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费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二)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三)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四)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六)经贸、商业、粮食、供销、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信州区的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由市卫生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报告的同时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各单位或组织、企业、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各单位或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经常性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

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

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八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疾患100一149人的,追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名疾患1 50人以上(含1 50人,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前款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牵头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会同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自接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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